對于廢舊家電的定義問題,目前我國尚沒有成形的報廢制度。不過,在廢舊家電的回收方面,國內外已有不少成功實施的案例可供借鑒。
在日本,法律規定消費者在丟棄電子廢棄物時,不僅不會獲得收舊費,并且還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電子垃圾處理費。在美國加州,消費者購買新電視或電腦時,也會被要求繳納6至10美元的電子垃圾回收處理費。
另一種做法是將回收處理歸責于生產企業,即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,由制造商負責電子垃圾的回收和處理。制造商可委托企業成立專門的電子廢棄物處理工廠,實行市場化運作。據了解,某品牌負責從廢舊家電中分解出塑料、玻璃、金屬等部件再利用的生態技術中心,每年對彩電、空調、冰箱、洗衣機等的回收利用率就高達90%。
還有一種做法是依據政府補貼,由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,用來補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費用。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、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,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。
此外,西方許多國家的廢舊電器回收后并不都進入拆解程序。比如為提高再生利用率,德國環保組織DUH與移動通訊業合作開展了“綠色電子”回收行動,用戶可在DUH網站免費訂購“手機回收郵袋”,將舊手機裝入后免費郵寄到DUH收集點。其中約80%的舊手機功能正常,仍將繼續投入使用,其余的則將進入拆解和處理程序。